光明日报:党组织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来源: 中国化工集团
时间:2014-04-22

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必然要具有快速的市场反应机制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市场认可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当前,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目标、方向已经明确。但是,现代企业制度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下旧的企业制度,实践中必然会存在各种问题,其中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发挥作用的途径,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理论认识和实践上的突破。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中国特色企业治理的优势


  关于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目前有几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有人认为中国既然搞现代企业制度,就应当与外国企业接轨;外国企业没有党组织也能搞好,中国企业也可以不要党组织,更不必让其处于“政治核心”地位。也有人认为,企业不设党组织,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等。还有一些人甚至认为企业党组织、职代会等应是非公司机构,向“业余性质”发展。这种认识和思维,完全脱离了中国国情,没有看到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统一性。党组织作为国有企业治理主体,具有其他国家企业治理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国际化、产权结构多元化、劳动关系契约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日趋复杂、竞争程度日益激烈。确立企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西方国家企业管理体系相比,中国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织,有贯穿于决策层、管理层和员工三个层面的党员队伍,这是一支具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和价值追求、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作风的队伍,能够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与企业发展的具体目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把关定向、动员组织、服务群众、促进和谐、提升企业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凝聚广大职工的力量,增强决策的执行力以及实现企业愿景和目标的战斗力。


  从企业的属性来看,企业是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会主体,来自于法律、社会惩处的风险与来自市场的风险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无论社会、政府、股东还是企业等各方面,都希望尽量选择体制内的合理运转而不是通过高昂成本的诉讼途径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除了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效外,还包括市场不发达和转型制度缺失带来的市场失效,必然需要政府使用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市场机制、行业规制等互补工具,用来解决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目标和经济增长。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织及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角色定位,与政府宏观政策和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吻合的。企业党组织能够将企业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和职工利益同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企业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看,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织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治理机制。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定位和基本任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简单讲就是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促进发展。基层党组织的这些基本任务,恰恰构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软实力,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具有支撑作用,对企业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具有支撑作用。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


  选择适当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设计中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模式,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前提条件:要明确把党组织和职工民主管理纳入其中,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治理主体权、责、利明确对等,既要形成制衡又要有机协调;模式设计不能把制衡和监督当作目的,目的还是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企业管理体制安排,不能出现一个人说了算的“一把手”体制,也不能没有“领军人物”或埋没“领军人物”的作用。


  要明确主体和责任。涉及决策事项,在法人治理结构各主体中董事会是决策主体,党组织的定位是参与决策。党组织参与决策是组织行为,是从政治角度把关定向,承担决策的政治责任。在执行方面,党组织支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是代理其行使职权,并要发动党员、带领群众执行董事会决议,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监督方面,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监督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监督企业的关键人、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等,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既要明确党组织在干部管理权限上的政治领导责任,又要明确董事会选人用人的法定职权;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把关定向职能,又要充分调动决策层、经营层依规选人和按需用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在用人上的融合和协调,形成合力,依法合规。对于如何落实好党管干部原则,相关部门和机构曾进行过专题研究,一般认为企业党组织重点是履行好“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责,重点做到“五管”、把好“五关”,即管原则,把好导向关,管标准,把好资格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机制,把好政策关,管监督,把好调整关。


  (本文章摘自4月22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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