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或再适度提高环保税年内有望出台

来源: 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6-07-01

    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国务院环保税法调研组日前已就相关情况在南京展开调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将在本月进行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有望年内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税率有可能根据经济形势再适度调高,税收大头有望留给地方。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直到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今年初财政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再度报送国务院。
 

    “推动环境费改税势在必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我国环境保护收费从1979年开始,已有35年历史。尽管征收使用管理逐步规范,但还是遇到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环境保护政策目标的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收费自身的局限性所致,仅通过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无法克服。相比弹性大、容易钻空子的收费,征税无疑更具有强制性,调节力度也更强。
 

    除了费改税,适当提高税率也是改革的要点。根据《意见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每吨税额从5元到30元不等。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苏明指出,现在经济形势下,企业还是非常困难,如果完全按照环境的治理水平来安排税率,企业难以承受。“比如说,如果按照治理需求,每当量二氧化硫(属于大气污染物)需要收税至少3块钱,但企业感觉负担太重。”他表示,“根据形势发展,不排除继续提高的可能”。
 

    因此,虽然《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各地调控空间大,且对排放超标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而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这意味着,一旦环保税征收,上述行业将受到更显著的影响。同时,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也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境税征管模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记者表示,环境税是非常专业的税种,单单依靠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例如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本身就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征收环节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此外,《意见稿》中,税率充分考虑了污染物的种类,采取定额税率方式,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而且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可以根据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来进行调整,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使得环境税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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