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布环保“领跑者”方案

来源: 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5-07-16

    7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环保“领跑者”将获得政策支持。
 

    《方案》指出,环保“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绩和效果,即环境绩效最高的产品。面向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污染源头削减,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相关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品。
 

    对“领跑者”的要求具体有四点:一是环保水平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标准,且在同类型可比产品中环境绩效领先;二是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注重产品环境友好设计,采用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较低;三是产品已定型量产,性能优良,质量达标,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四是生产企业为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特别设计的环保“领跑者”标志,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环保“领跑者”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四部门还将建立并完善环保“领跑者”指标以及现有环保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及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环保标杆;对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违法排污等不符合环保“领跑者”条件的入围者,撤销称号,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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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19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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