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进一步放权

来源: 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4-06-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月26日公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将主要围绕项目的“外部性”条件展开,而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则由企业自主决策,从而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今后,对于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企业均可自主决策。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于6月14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核准制,是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


    在明确核准内容的同时,审批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同时,项目核准机关要强化自我约束,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突出强调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核准机关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全面提高核准效率,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环节要出具书面凭证,使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书面凭证上的编号对核准过程和结果进行在线查询、在线监督。同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此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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